根据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,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负担,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。但在实际情况中,会因案件具体情形而有所不同,具体如下:
一般情形:若一方当事人败诉,其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,那么由该败诉方承担全部诉讼费。例如,在合同纠纷中,被告因违约败诉,诉讼费通常由被告承担。
部分胜诉、部分败诉情形:当原告、被告各有胜败时,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。如在侵权纠纷中,双方都有一定过错,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过错比例来确定诉讼费的分担。
共同诉讼情形: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,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,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。
调解结案情形: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,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决定。
离婚案件情形: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决定,法院会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负担办法,而不能简单地按胜诉、败诉来确定。
撤诉情形: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,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,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。但如果是行政案件中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,原告申请撤诉,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,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。